
政策法規
國務院修改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
2018-11-26 16:16
國務院修改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
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,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、新業態、新模式發展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。經過清理,國務院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,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,公布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其中涉及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的決定是:
刪去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一條第一款。
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“其資格許可和”,刪去第三款。
此外,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。
此次,國務院修改《條例》是根據去年12月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>、<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)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所作的相應修改,修改內容即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相關規定,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,詳情如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
招標代理資質的取消實際上早已施行,最后取消的一個代理資質—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去年已經停止認定。全面取消資質后,行業競爭加劇,一定程度上逼迫代理機構轉型發展,必須從內控管理、服務升級和人才建設三方面提升競爭力,同時通過互聯網手段創新服務方式和收費模式,以適應行業變革產生的影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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